(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