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七)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第二十三条 配电网运营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三)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四)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五)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六)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等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 (七)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八)接受监管机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地方电网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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