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和 电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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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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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