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和 电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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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