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第四条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竞争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投资主体。 (三)权责对等。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在获取合理投资收益同时,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 (四)创新机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市场化、保底供电等多种方式向受托用户售电,并可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的服务,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第二章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第五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及项目建设等。 |